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和省级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医疗保障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
为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长期护理保险资助参保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6〕31号)、《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6〕41号),结合省级财力安排情况,综合考虑各地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需求、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经研究,下达2026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 万元,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长期护理保险资助参保部分) 万元,扣除赣财社指〔2025〕81号、赣财社指〔2025〕94号已下达资金 万元,此次实际下达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1、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收入”,支出功能分类列“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支出经济分类列第51301款“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长期护理保险资助参保部分)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收入”,支出功能分类列“2101399其他医疗救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列第51301款“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二、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及时将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市县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考虑救助工作需要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等,科学测算、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其中,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中的资助参保资金以及长期护理保险资助参保资金应根据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按程序及时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分别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各地对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3、4),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本地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和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会签附件1-4:2026年中央和省级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1).xls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