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都不跑”—市本级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指南
抚州市市本级《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指南
一、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抚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三、审批方式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一次都不跑”。
四、申办流程
(一)系统申报: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必须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1jz.mof.gov.cn/)注册,并按要求在系统中录入机构基本信息,同时上传以下附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网上审核
市财政局会计科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系统申报材料进行网审。
(三)现场审核预约
市财政局会计科网审通过后,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在系统中预约市财政局会计科上门现场审核办理的时间(工作日)。
(四)现场审核
1、根据预约时间,市财政局会计科工作人员上门审核。自上门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现场审核须提供的资料
(1)《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收原件;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收原件;
(5)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均为2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批准发证
1、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本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如决定不予批准的,则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批准文件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市财政局会计科指派专人送达。
五、收费
无
六、联系电话
0794-8236912